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补充通知

(国发[1997]10号 1997年3月2日) 各

  (国发[1997]10号 1997年3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国

  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

  的精神和有关规定,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已逐步展开,工作是有成绩的。但是,也

  出现了一些城市和地区违反国发[1994]50号文件适用范围实施企业破产的

  问题。国务院强调:国发[1994]59号文件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

  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

  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只能按照《破产法》

  的规定实施,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必须用于按比例清偿债务,安置破产企

  业职工的费用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非国有企业

  的破产,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为规范企业破产,鼓励

  企业兼并,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优化资

  本结构和转换经营机制,现就试点城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

  再就业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的组织协调工作。为加强对试

  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

  再就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由国家经贸委(组长)、国家体改委、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土地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并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参加。其中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试点城

  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制订《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

  再就业工作计划》的编制办法;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

  核销呆、坏帐准备金的预分配规模;审核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

  工作计划》;指导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

  省、区、市协调小组)的工作;制订《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并监督执行。全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负责,有关部门要通过合作、

  协调一致,重大问题提交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省、区、市成立由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下同)为组长,有关部门组成,并

  邀请省、区、市人大法工委、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省、区、市协调小组。其主要职

  责是:负责本地区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试点

  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制订本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

  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试点城市成立由市经贸委(组长)、体改委、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债权

  银行分行、劳动局、土地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市人大法工委、

  人民法院参加的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试点

  城市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兼并及进入破产程序前、终结后和职工

  再 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制订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负

  责制订企业破产预案;组织实施企业兼并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监督、查处、纠正不

  规范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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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