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处以上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为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保密工作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及中央关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为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保密工作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及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领导本公司、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二条 要把保密工作纳入公司工作的议事日程,每年定期研究、分析保密工作形势,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并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积极支持保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及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问题,为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做好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要带头遵守保密法规和制度,经常对身边的工作人员及亲属进行保密教育。

二、部门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文件和规章制度,做好本部门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要不定期地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经常对主要岗位人员特别是涉密岗位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第八条 了解和掌握本部门业务工作中的保密范围,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管理之中,要做到业务工作开展到哪一级,保密工作就管到哪一级。要根据国家及公司的保密工作制度,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经常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九条 自觉遵守保密纪律,监督、检查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保密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和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

三、处(室)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十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上级及本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做好本处(室)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熟悉和掌握本处(室)工作中的保密范围、涉密岗位,对本部门产生的文件、资料能依照公司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规定》和《保密工作实施细则》准确、规范定密。
  第十二条 负责检查本处(室)人员保密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堵塞漏洞,防止各类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必须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保密纪律,组织本处(室)人员并带头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保密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对本处(室)人员适时进行保密教育。

四、其他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并注意听取保密委员会的意见,凡执行保密工作职责不力的干部不能提拨使用。
  第十六条 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对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失泄密的各级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对当天未阅批完的密码电报要存放在保密柜中或退回机要室。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亲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199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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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