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9 号银谷大厦 10 — 12 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伟艳,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田华,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伟艳,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田华,该委员会审查员。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FALMER INVESTMENTS LTD.),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士拉岛路镇威克汉岛I欧玛荷吉大楼3层(3rd Floor,Omar Hodge Building, Wickhams Cay I, Road Town,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法定代表人:李绮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雄杰,深圳市雄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徐静,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信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北海工业区建业路北7号。
法定代表人:边进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朱黎光,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万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信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4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08)行监字第146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专利复审委的委托代理人王伟艳、田华,科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静,信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黎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名称为“染色机(J)”、“染色机(K)”、“染色机(L)”、“染色机(M)”、“染色机(N)”外观设计专利由科万公司于
同日,专利复审委还分别做出第7858、7859、7861、786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分别简称第7858、7859、7861、7862号决定),分别宣告专利权人同为科万公司的第02333397.9号“染色机(J)、第02333398.7号“染色机(K)、第02333400.2号“染色机(M)”、第02333501.7号“染色机(N)”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用以宣告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对比文件依次为科万公司的第02333398.7号“染色机(K)”、第02333397.9号“染色机(J)”、第02333501.7号“染色机(N)”、第02333400.2号“染色机(M)”。上述决定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理由均为授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科万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第7860号决定,于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