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域名被“抢”走 代理公司担责任

已经注册的计算机网络注册域名被别人“抢”走了,委托公司诉诸法律为自己讨公道。哈尔滨中级法院近日判决代理公司就此承担责任。 1999年8月19日,澳大利亚的澳中科技发展集团与黑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在哈尔滨签订了合同,约定澳中集团委托公众公司申请注册国际域

已经注册的计算机网络注册域名被别人“抢”走了,委托公司诉诸法律为自己讨公道。哈尔滨中级法院近日判决代理公司就此承担责任。

  1999年8月19日,澳大利亚的澳中科技发展集团与黑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在哈尔滨签订了合同,约定澳中集团委托公众公司申请注册国际域名。同年9月10日,公众公司为澳中集团向国际域名注册机构NSI成功注册了国际顶级域名“www.china1949.com”。

  按照国际惯例,在中国申请注册国际互联网域名的要向境外机构交纳美金。公众公司因不能直接向境外机构交纳美金,在未经澳中集团同意的情况下,委托浙江金华天网计算机有限公司向境外机构代缴域名费。

  但是,到了2000年1月,由于金华天网公司没有及时向NSI付费,澳中集团注册的国际域名已被NSI从数据库中删除并很快被他人注册。澳中集团彻底丧失了对该域名的权利。同年5月,澳中集团以公众公司违约,已构成计算机网络注册域名侵权为由,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众公司在没有告知澳中集团需转委托付费代理公司向境外付费并取得澳中集团同意的情况下,因没有及时付费造成已申请注册成功的域名丧失,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构成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由于金华天网公司已被当地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下落不明,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不追加金华天网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公众公司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行使追偿权。

  对于澳中集团的巨额索赔请求,法院认为,网络域名“www.china1949.com”虽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但是从申请注册成功到丧失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没有经过较长时间的经营和宣传,也没有经过较长时间的市场竞争和检验,其作为经营性知识产权的价值和知名度有限。巨额的索赔请求显然有悖常理。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据此一审判决公众公司向澳中集团退还服务费5950元,并赔偿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赔偿澳中集团15000元;驳回澳中集团澳中科技发展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澳中集团认为赔偿额度太小,已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梁书斌、贾晋璇

  • 注册域名被“抢”走 代理公司担责任已关闭评论
    A+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