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同乐食品批发经营部经营者侵犯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王朝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情简介 1996年5月20日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在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小食品批发市场98号摊位等几家个体户经销假冒王朝半干白葡萄酒,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请求依法予以查处。 经查:该批发市场共有四家经营者于1996年5月上旬销售假冒

案情简介

1996年5月20日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在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小食品批发市场98号摊位等几家个体户经销假冒"王朝"半干白葡萄酒,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请求依法予以查处。

经查:该批发市场共有四家经营者于1996年5月上旬销售假冒"王朝"半干白葡萄酒。其中河西区同乐食品批发经营部(个体)购进1200瓶,售出1180瓶,每瓶进价19.90元,售价20元;利广食品经营部(个体)购进600瓶,售出600瓶,每瓶进价19.92元,售价20元;金华食品经营部(个体)购进1200瓶,售出24瓶,进价每瓶19.80元,售价20.50元;燕京经销部购进1800瓶,售出1560瓶,进价每瓶19.90元,售价20.20元。天津市工商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38条第(4)项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1)项的规定。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1)项及第3款的规定,给予上列经营者如下处理:

1.立即停止销售假冒"王朝"半干白葡萄酒;

2.分别处以非法经营额15%的罚款,总计33808.12元;

3.分别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总计24015.70元;

4.销售假冒"王朝"半干白葡萄酒(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总计1436瓶。

天津市检察机关通过侦查,查获制假团伙系山东龙口驻津办事处的贾锡岩、王金生以及做外包装箱的张秀军、从国外进口瓶塞的徐文凯,收缴商标标识几十万件。除对徐文凯免于起诉外,其余三人被依法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贾锡岩五年半有期徒刑,王金生三年半有期徒刑,张秀军一年半有期徒刑。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

假冒注册商标是一种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按照我国《刑法》及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是指为了达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在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为实现此目的而实施的预备行为。大致说来,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或者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案中的4家经营者经销假冒的"王朝"半干白葡萄酒,违反了《商标法》第38条的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损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商标信誉,给王朝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天津市工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假冒的"王朝"半干白葡萄酒并赔偿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是完全正确的。根据《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因为假冒注册商标在剽窃注册人商标信誉的同时,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利润,破坏 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各国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犯罪人予以刑事制裁。我国《刑法》第127条也对此作了规定,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对《刑法》作了补充,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手段,从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提高到违法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无疑加大了《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分子的威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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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