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禧后人可共享“李禧记” 广东省高院终审一宗“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案

近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李学雄、顺德大良镇李禧记虫崩虫少店的上诉请求,维持佛山中院的原判,李禧后人共同享有李禧记字号。 「老字号传世70年」 李学雄与李文源、李文辉同系李禧记的后人。李学雄于1989年将“李禧记”作为字号名称进行了工商登

近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李学雄、顺德大良镇李禧记虫崩虫少店的上诉请求,维持佛山中院的原判,李禧后人共同享有李禧记字号。

  「老字号传世70年」

  李学雄与李文源、李文辉同系李禧记的后人。李学雄于1989年将“李禧记”作为字号名称进行了工商登记。但早在1931年,李联(系李文源、李文辉父亲)已在大良开设李禧记店,经营虫崩虫少食品。改革开放后,李文辉、李文源继续使用李禧记字号恢复经营虫崩虫少。大良虫崩虫少荣获首届“中国名小吃”称号,就是李文辉于1997年在杭州参赛时所获得。1988年3月,李文源以李禧记源店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未获批准。

  「告侵权两审败诉」

  去年2月28日,李学雄以李文辉等人擅自使用企业名称“李禧记”字号经营虫崩虫少、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把李文源、李文辉、李美珠等人推上了被告席,去年7月18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认为李禧记字号是李禧本人创造及其族人几十年来继承发扬、扩大和改进创新的结果,其字号不应为其中任何一家所独占,佛山中院知识产权庭一审驳回了原告李学雄的诉讼要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李学雄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经济二庭认为:“李禧记”是字号名称而非企业名称,由于“李禧记”字号并非上诉人所创,如仅因为上诉人取得了该字号的名称权,就认定被上诉人使用“李禧记”字号侵权,在客观上是不适当地扩大了对上诉人所享有的名称权的保护,从而限制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经营,也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最终驳回上诉。

  「凭血缘方可共享」

  据悉,老字号“李禧记”不为其中任何一家所独占,李禧后人都有权使用“李禧记”字号,但必须提供与李禧有血缘关系的足够证据,并经公证处证明是李禧后人,才可以使用,目前顺德市以“李禧记”字号领取了有关营业执照的有李文辉、李学雄、李文源、李美珠、李美玲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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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