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的“司法拍卖”

由浙江省高院和淘宝网联合推出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6 月 27 日正式上线 ( http://sf.taobao.com/ ),淘宝网宣布,今后浙江省各级法院涉诉资产都将在淘宝上进行司法拍卖。淘宝网称,司法拍卖平台上线后,首批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示的拍卖标的物为北仑区法院和宁波鄞州区的涉诉车辆,起拍价分别是 199900 元和 50000 元。标的物公告期间,有意向的竞买人可以了解标的物的具体信息。据悉,整个司法拍卖流程包括报名交纳保证金、出价竞拍、支付拍卖成交款三个环节。和普通的网络竞拍不同的是,司法拍卖需要核实竞买人的真实身份,也就是说竞买人的支付宝必须通过实名认证,否则就无法参与竞拍。

按照拍卖规则,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可全程通过网上操作参与竞价,不需要拍卖师、拍卖场地等,可实现零佣金。

这个平台刚刚推出,立刻引起了行业内外的极大争议。支持者认为,这是司法拍卖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也是网络电子商务领域协助司法活动的重大成果,甚至是法院与电子商务之间紧密合作的典范。但是,另一方面,来自于拍卖行业的反对声音不绝于耳,甚至有拍卖专家怒斥这种做法“很荒唐”!

这个平台是否真的很荒唐,我们还是从相关法律规定角度来分析一下吧。

一、司法拍卖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拍卖法》——拍卖法是我国所有拍卖行为都应该遵守的一项行业根本大法。这项法律中有如下规定:

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委托拍卖作出的最新司法解释。http://www.court.gov.cn/qwfb/sfjs/201109/t20110921_165571.htm

第二条 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二、淘宝司法拍卖平台的违法性

根据前面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浙江省高院委托淘宝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司法拍卖至少存在如下几个违法之处:

1.拍卖主体违法

根据《拍卖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有权利从事网络司法委托拍卖的只能是经过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成立,并取得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定的一定资质等级的拍卖公司。根据笔者研究,目前淘宝司法拍卖平台的经营者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笔者没有查到该公司从事拍卖行业的行政许可记录,也没有查到其拍卖资质等级记录。可见,该拍卖平台抛开拍卖公司的参与,直接与法院合作从事司法委托拍卖,主体存在重大瑕疵。

2.拍卖程序违法

笔者注意到相关媒体介绍淘宝司法拍卖平台时强调的“不需要拍卖师、拍卖场地等”这一“优势”。笔者认为,这个优势隐藏着巨大的程序瑕疵。一方面,因为拍卖活动具有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拍卖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这样才能保障拍卖会的有序、高效、合法进行。淘宝司法拍卖平台抛开拍卖师搞司法拍卖,严重违反拍卖法的程序性规定,一旦出现拍卖纠纷,其拍卖有效性将受到很大挑战。

三、新技术和铁规则之间的关系

围绕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产生的争论,实质上是新技术平台与传统规则之间的碰撞和争论。

笔者认为,新技术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任何一个行业都应该努力采用新技术来改善效率,提高生产率。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浙江高院试图利用淘宝拍卖平台来提高司法拍卖的效率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注意的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是这个社会中的“铁规则”。对新技术的应用必须以“不违法”作为底线。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最高院司法解释中之所以对拍卖机构提出较高要求,甚至设定行政许可,是因为拍卖这一交易形式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非拍卖公司实施拍卖活动无异于为考取驾照的司机开车载客,其风险性是非常大的。

司法拍卖是拍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作为委托人的,以司法执行工作为主要目的的拍卖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不顾法律的程序性、实体性规定而随意进行司法拍卖,其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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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10月03日  所属分类: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