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荣宝拍卖公司诉鲍×拍卖合同纠纷案件

(本案件由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于国强律师、于国富律师成功代理。受到了北京法院网的详细报道,本文摘自北京法院网,原作者:李大华)

拍卖场上频频举牌,落槌后以价格有诈为由拒绝付款,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竞买人全额支付竞投款项及违约金。一场拍卖引发的合同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地。日前,北京一中院审结了鲍先生诉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北京某大学任职的鲍先生按照约定向拍卖公司支付拍卖品的落槌价33.3万元和佣金3.33万元以及违约金7326元。
据悉,荣宝拍卖公司于2007年6月9日至10日举办了“北京荣宝2007春季艺术拍卖会”,鲍先生参加了本次拍卖会,并办理了竞投号牌。拍卖会上,鲍先生竞投成功了钱化佛、沈子丞、鼎铭、吴耳似、木道人等人的九件书画作品,九件拍品的落槌价共计为33.3万元,佣金3.33万元,总计36.63万元。当天,鲍先生就上述九件拍品的落槌价、佣金和荣宝拍卖公司签署了成交确认书,但未支付落槌价款与佣金。后来,荣宝拍卖公司委托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于国强律师向鲍先生发出催告函,要求鲍先生支付拍品总价款,但鲍先生以在拍卖中存在哄抬价格的欺诈行为为由对其中五件拍卖品的价格提出质疑,并一直拒绝交付相关钱款,拍卖成交的九件拍品一直存放在荣宝拍卖公司。
在鲍先生拒绝交付钱款的情况下,荣宝拍卖公司委托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于国强律师、于国富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鲍先生支付拍卖总价款36.63万元,并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鲍先生答辩称:对竞投成功的九件拍品中的五件拍品价格有异议,认为拍卖中有哄抬竞拍价格的可能,拍卖公司在拍卖的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的地方,有违规操作的行为;对其他四件拍品同意按照当时约定的成交拍卖价款支付给拍卖公司。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要求鲍先生支付相关款项的判决后,鲍先生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买受人作为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是有条件的,即符合《拍卖法》第四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而涉案拍卖过程中确实存在舞弊行为和委托人哄抬竞拍价格的行为,这一点可以从拍卖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保存的拍卖现场资料(录像、记录等)查明。虽然鲍先生书面申请调取录像证据,但一审法院没有通过调取证据的方式查明和认定。另外,鲍先生认为,拍卖行为作为具体的民事行为,在当事人因此出现纠纷时,理应由法院受理和裁决;拍卖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行为作为舞弊行为和侵权行为,属于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损害竞买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理应由法院查明并作出裁决。为此,鲍先生请求一中院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
一中院受理后,除认定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外,另外还查明:一审中,鲍先生提出了由法院调取拍卖会现场录像资料的申请。一审法院取得了拍卖会的录像光盘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观看了该录像,鲍先生对该录像发表的意见是“看的不是很清楚”。鲍先生提出异议的5件拍品恰好都是以最低拍卖价成交的、“本场拍卖会以最低价成交的比例远远高于其他拍卖会”。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一审法院调取的拍卖会的录像光盘及双方当事人对录像光盘质证的结果表明,该录像不能确凿证明拍卖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和委托人哄抬竞拍价格的行为;而且鲍先生提出异议的五件拍品恰好都是以最低拍卖价成交的、在“本场拍卖会以最低价成交的比例远远高于其他拍卖会”的情况下,鲍先生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拍卖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行为,故鲍先生的意见不能得到支持。鲍先生作为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为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北京法院网关于此案件的报道:http://bjg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67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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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