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某建工涂料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签订了《表面憎水保护剂供货及喷涂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该建工涂料公司包工包料为房产公司所开发的楼盘涂刷墙壁,双方约定固定承包单价6.5元/米,暂估涂刷数量345000/米,喷涂施工完毕并经过验收合格以后支付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7内日给付,保修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建工涂料公司于2006年12月30日如期完工,并向房产公司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要求房产公司对施工项目进行验收结算,房产公司拒绝了建工涂料公司的要求,其理由是现在房产公司与总承包方的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发生纠纷,双方正在进行诉讼,整个工程无法进行消防、人防的验收,待消防、人防的验收合格后再对建工涂料公司所涂刷的墙壁进行验收。而建工涂料公司则认为房产公司所找的理由只是一个借口,自己是与房产公司订立的合同,并未涉及到建筑公司,房产公司与建筑公司发生的纠纷和自己没有关系。
可是,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的规定,只有在喷涂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房产公司才向建工涂料公司支付施工款,现在房产公司不进行验收结算,对工程量也未确认,作为施工方就只能这样等下去吗?建工涂料公司所承揽的项目已竣工两年多了,竣工验收报告也早就给了房产公司,可房产公司就是拖延不给验收,上百万元的工程款拖欠至今,无奈之下建工涂料公司找到了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的李松律师寻求帮助,希望李松律师能尽快帮助公司索要回施工款。
李松律师在听完建工涂料公司的介绍后认为:当今市场条件下在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比比皆是,其原因是发包方的资金在短时间内不能回笼,又要负担银行贷款利息,因此不堪重负。这种负担就转嫁到了施工企业,造成大量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现象。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施工企业不断增加,其生产能力不断提高,从而形成了“僧多粥少”的局面。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过程中势必会接受发包方提出的一些苛刻条件,比如垫资、转包、付款结算等内容。在本案中建工涂料公司与房产公司所发生的纠纷就很具有代表意义。在施工建筑领域,按照行业上的惯例,一般都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再进行结算,而作为发包方在工程竣工后总会找出各种理由来拒绝对工程进行验收,有的甚至已将施工项目投入使用,却仍然不对施工项目进行验收,以此作为拒付款的理由,而施工企业依据合同的约定又难以向发包方索要工程款。针对上述现象,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减少恶意拖欠施工款现象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