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专访于国富律师《应加大网络侵权行为处罚力度》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部分法律界人士指出——
应加大网络侵权行为处罚力度
 
 
作者:张磊
  ■本报记者 张 磊
  7月28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专家于国富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管理规定》的出台预示我国政府对互联网的监管将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将进一步被规范化。但是,《管理规定》中1万至3万元的处罚力度明显偏低。每一个违规行为给互联网公司带来的利益都不是小数目,面对着区区3万元的最高罚款额,不排除很多企业会一犯再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不能不让人想起曾经喧嚣一时的3Q大战。2010年,腾讯与360公司在互联网业务中产生纠纷,影响了用户的正常业务使用,引起用户不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工信部责令这两家公司停止互相攻击,并公开向社会道歉,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处理事宜。
  于国富说,在这部《管理规定》的很多条文上,都可以清晰地看到3Q大战中需要规范的企业行为的影子。例如,《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包括: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诋毁;恶意不兼容;干扰或者影响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运行,或者修改对方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参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进行评测,应当客观公正。”这些规定明确说明,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捏造虚假事实,诋毁他人,不公正地对他人软件和服务进行评价。某些互联网企业习惯于操控第三方发出有利于自己的声音,或者通过操纵用户评价和投票结果来抹黑竞争对手产品,这些行为不久后都将受到《管理规定》的规范和约束。另外,《管理规定》中还包括“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之外的用户个人信息,并且应当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不得随意将其提供给第三方”等内容。
  于国富指出,《管理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一条都有似曾相识的感觉。事实上,这些条文基本上都在几年前中国互联网协会制定的恶意软件认定标准中有所体现。此次将其纳入到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部委规章中,无疑会增强这些标准的效力,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国互联网软件信息服务市场的良性发展。但是这一规定过分偏重于“客户端软件”这一领域,并没有将众多互联网站信息服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详细规定,从而成为这个《管理规定》的一大缺憾。
  针对《管理规定》,律师董正伟指出,根据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有关企业违法经营行为如果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经营行为,可适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查处罚。应当说,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条款的出现,科学地处理了工信部与其他行业机关的分工,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监管查处与一般性互联网企业违法行为的监管区分开来。比如,一个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强制安装软件、插播广告、捆绑销售其他服务等行为,如果构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工信部没有执法权,这些就要由相应监管机构依据《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和惩罚。
  董正伟还强调,软件企业的捆绑销售和服务行为,以及一些企业利用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实施捆绑销售和服务行为如何界定,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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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