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1995年5月20日)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强化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侵权产品进出口方面的职能,根据国务院通知,现公告如下: 一、侵犯受中国法律、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不准进口和出口。 二、对被确认为侵犯受中国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