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反盗版天天行动”进一步净化出版物市场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06-12-12 执行日期:2006-12-12 各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06-12-12

执行日期:2006-12-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政法委、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工商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监察厅(局):

  今年7月至10月,中央十部门联合开展了集中打击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行动(简称“反盗版百日行动”)。经过专项整治,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市场得到明显净化,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抵制盗版制品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反盗版百日行动”实现了既定工作目标,在境内外产生了积极反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巩固“反盗版百日行动”工作成果,拓展治理领域,强化日常监管,进一步净化音像、计算机软件和书刊市场,推动“扫黄打非”和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向纵深发展,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建设部、监察部共同决定,从2006年12月开始,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反盗版天天行动”工作(简称“反盗版天天行动”)。

  一、工作目标

  1. 巩固对正规音像、计算机软件经营场所的治理成果,坚决防止反弹,使正规经营场所基本做到不销售盗版制品,音像、计算机软件市场环境持续好转。

  2. 普遍建立健全出版、印刷、复制、销售单位档案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记录在案,对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明显加大。

  3. 大中城市销售盗版制品的无证照经营者和游商、地摊明显减少,对节假日、晚间等游商、地摊活跃时段的巡查监管和打击力度明显加强。

  4. 社会公众对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认同感进一步提高,使用正版、抵制盗版的自觉性明显增强。

  5. 出版物市场正版制品占有率持续增长。

  二、工作重点

  各地各部门在巩固“反盗版百日行动”成果、继续对音像和计算机软件集中经营场所及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开展执法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 加大对盗版源头的治理力度。继续深挖盗版制品生产、仓储窝点,对发现的非法光盘生产线和盗版制品,除收缴设备、原料、产品外,要追根溯源,切断盗版制品的产供销链条,抓捕幕后组织策划分子。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监管,对2006年以来包括在“反盗版百日行动”期间发现的SID码被损毁的光盘产品,在技术鉴定的基础上,依法追究相关光盘复制企业和提供复制委托书的出版单位的责任。配合海关、边防口岸深入开展反走私工作,加强对海域、边境地区的检查和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查验,严厉打击光盘及其复制设备走私活动。

  2. 全面清理并取缔销售盗版书刊、音像和计算机软件的无照经营者及游商、地摊。工商、建设(城管)等行政部门要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销售盗版制品的无照经营者及游商、地摊,坚决予以处罚。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及各类展销活动的管理,坚决清除销售侵权盗版制品的商户。

  3. 做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年检审核登记工作和签订承诺书工作。对参与盗版活动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音像、计算机软件和书刊集中经营场所主办单位、经营者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承诺书,依法明确并承担相应责任。

  4. 进一步规范教材教辅读物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印刷、销售盗版教材教辅读物行为。对组织购买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单位,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工作措施

  1. 建立健全音像和计算机软件经营单位档案管理制度。对因经营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要在有关行政部门的网站上予以公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经营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及其相关业务。

  2.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加快审结一批刑事案件。对“反盗版百日行动”中查获的案件,要继续依法处理,尽快结案。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开展集中打击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行动的通知》(全国“扫黄打非”办(2006)27号)规定的处罚标准,严肃处理经营盗版制品的经营单位。对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要加大督察力度,整改不力的,不得恢复营业;对继续经营盗版的,要坚决吊销其许可证。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有关行政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各部门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加强案件查处工作部门间的衔接,优化日常管理工作,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在音像、计算机软件和书刊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安装固定的监督举报牌,标明监督举报电话和接受举报的机构名称。对各部门收到的群众反映和举报,以及需现场处理的侵权盗版案件和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尽快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或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或介入,不得推诿、延误。有关行政部门要执行好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注意协调配合,提高移送效率。

  4. 坚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繁荣”。在打击侵权盗版等非法出版活动的同时,要推动出版、制作单位多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的正版图书、音像和计算机软件,降低成本,占领市场。加强书刊、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分销网络的建设,大力扶持连锁经营,让正版制品进入超市、商场、书店、报亭、社区等与人民群众生活相关的场所,为消费者购买正版制品提供便利。

  5. 高举知识产权保护旗帜,保持“扫黄打非”工作的舆论强势。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利用新闻、评论、访谈、综述、专栏、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深刻揭露侵权盗版等非法出版活动的社会危害性,组织报道“反盗版天天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及重大案件查处结果,营造保护知识产权、拒绝盗版的良好舆论氛围。要进一步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办好相关节目和栏目,树立我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四、检查督导

  行动开始后,中央有关部门联合或单独对各地出版物市场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出版物市场的检查原则上每两个月一次,遇有重要节庆、重大活动、重要时期,增加检查次数。对出版、印刷、复制单位的检查,根据线索有针对性地进行。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出版物市场原则上每月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级部门。

  建立检查评估档案,详细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并将其作为各地各部门年度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进行表扬。对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提出批评,要求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组织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

  五、职责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反盗版天天行动”工作,将其列入“扫黄打非”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内容。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各司其职基础上,要加强配合,统一行动。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推动建立单位门前管理责任制和社区、学校、公园等场所的区域管理责任制,形成立体化监管格局。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引导群众自觉使用正版、抵制盗版。

  “扫黄打非”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对“反盗版天天行动”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组织落实本《通知》确定的各项任务。(2)协调、督办重要案件。(3)组织检查出版物市场,建立检查评估档案。(4)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相关宣传报道工作。(5)探索总结长效机制,制定、健全相关的基础性文件,使出版物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6)汇总、报告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

  政法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将“扫黄打非”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和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纳入对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排查整治,纳入“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查和考评范围,纳入对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2)协调指导公、检、法系统开展“反盗版天天行动”有关工作。(3)做好相关刑事案件的移送、审判协调工作。

  文化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继续开展对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及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的执法检查和对违规单位的行政处罚。(2)建立健全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违规档案。(3)将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4)及时了解并发布正版音像制品市场占有率变化情况。(5)组织抓好正版音像制品的供货工作。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开展对出版单位、印刷复制企业、书刊发行企业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单位的行政处罚。(2)建立健全出版单位、印刷复制企业、书刊发行单位违规档案。(3)将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4)做好对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年检审核登记工作,强化日常监管。(5)组织抓好正版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

  版权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继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和非法预装、销售计算机软件执法行动。(2)会同“扫黄打非”、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购买、使用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检查和治理。(3)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将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4)大力推进软件正版化,建立计算机软件生产和销售单位档案,及时了解并发布正版计算机软件市场占有率变化情况。

  工商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配合文化、新闻出版、版权等行政部门开展对出版物集中经营场所及批发、零售单位和展销活动的执法检查,依法处罚违法经营单位,直至吊销营业执照。(2)清查取缔无照经营场所,协助城管执法部门清理取缔销售盗版制品的游商、地摊。(3)利用现有企业分类监督系统,建立健全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专项记录。(4)对电子市场、集贸市场等集中经营场所销售盗版制品活动进行清理整顿。

  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1)依法配合文化、新闻出版、版权等行政部门加大对制售盗版制品活动的查处力度,对相关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立案侦办。(2)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要依法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3)及时做好光盘生产源的鉴定工作。

  建设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指导、组织城管执法部门清理取缔销售盗版制品的游商、地摊。(2)严格规划和审批报刊销售摊点的设置。(3)将销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地摊情况纳入市容建设评估体系。

  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行政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参与、从事、纵容、包庇盗版制品制售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宣传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会同“扫黄打非”部门做好“反盗版天天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工作。(2)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3)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反盗版天天行动”宣传报道工作。

  出版工作者协会、音像协会、软件协会、印刷协会、书刊发行协会等相关协会要加强对企业和经营者的引导,强化行业自律,提高行业诚信度,牢固树立守法经营意识。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尽快组织实施,有关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通报同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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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