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商标局 文 号:商标[1991]字第003号 发布日期:1991-1-10 执行日期:1991-1-10 各
发文单位:国家商标局
文 号:商标[1991]字第003号
发布日期:1991-1-10
执行日期:1991-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企业纷纷来电或来函,向我局反映有的行政管理部门对药品商标申请注册、撤销等问题作了规定并要求企业必须执行,请示对此应如何处理。为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药品商标申请注册、撤销等项工作依法进行,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商标,应向我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只要企业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并且其申请书件、申请手续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均予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查,不需任何其它行政部门的事先同意或批准。
经我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对其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民法通则》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注册人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撤销注册商标只能由商标局依法执行,其他人无权撤销注册商标。请你们向企业讲明《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使企业能够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商标权利。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日
国家商标局